產品介紹
用水量計算
類別 | 組別 | 建築物用途說明 | 建築物舉例 |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| 單位污水量 | 備註 |
(公升/人.日) | ||||||
A類 | A-1 | 供集會、表演、社交,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|
1.戲院、電影院、集會堂、演藝場、歌廳
2.觀眾席面積逾200m²之公眾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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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設固定席位者,人數以席位之3/4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2.未設固定席位者以觀眾席每0.7m²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
100 | T = 0.4~0.6 |
A-2 |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。 |
1.車站類
2.候船室、水運客站
3.航空站、機場大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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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=(20C+120U)*T/8 | 100 | T = 0.2~0.4 | |
B類 | B-1 | 供娛樂消費,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。 |
1.KTV、舞廳、公共浴池、酒店與咖啡廳(有服務生陪侍)、理容或按摩場所(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形)
2.電子遊藝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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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營業部分面積每3m²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 250 | T = 0.5~0.8 |
B-2 | 供商品批發、展售或商業交易,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。 |
1.百貨公司、商場、
市場、量販店 2.樓地板面積逾500m²之商店系列建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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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營業部分面積每5m²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 150 | T = 0.5~0.8 | |
B-3 | 供 不 特 定人士餐飲,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。 |
1.酒吧(無服務生)、小吃街
2.樓地板面積逾300m²之餐廳、咖啡廳、茶館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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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部分面積每3m²一人,或以固定席位之3/4加上工作人員二者取其大者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 100 | T = 0.4~0.6 | |
B-4 |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。 |
1.飯店(客房部門)、旅館、旅社等
2. 樓地板面積逾500m²之招待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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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居室面積每10m²一人計算 | 300 | 附設餐廳部分另依據B-3規定計算 | |
C類 | C-1 | 供儲存、包裝、製造、修理物品之場所。 |
1.變電所、機械維保廠
2.特殊工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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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作業人數之1/4計算 | 150 | |
C-2 |
1.倉庫、洗車場、加油站
2.一般工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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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類 | D-1 | 供運動、休閒、參觀、閱覽、教學之場所。 |
1.室內運動場所、室內活動場所、室內健身中心
2.資訊休閒服務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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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=(20C+120U)*T/8 | 150 | T = 0.2~0.4 |
D-2 |
1.會議廳、展示場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圖書館等類似建築
2.觀眾席面積未逾200m²之公眾集會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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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設固定席位者,人數以席位數之1/2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2..未設固定席位者以開 放活動區每0.7m²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
100 | T = 0.4~0.6 | ||
D-3 | 小學教室及相關場所 |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/4計算 | 150 | |||
D-4 | 中學及以上學級之教室及相關場所 |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/3計算 | 150 | |||
D-5 |
1.補習班、文康機構
2.才藝教室、托育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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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/4計算 | 150 | |||
E類 | E |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。 |
1.寺、廟、教堂、宗祠
2.殯儀館、納骨塔、火化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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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設固定席位者,人數以席位數之1/2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2..未設固定席位者以開放活動區每1m²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
100 | T = 0.4~0.6 |
F類 | F-1 |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、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而需特別照護者之使用場所。 |
1.設有病床10床以上之醫院、療養院
2.樓地板面積逾1000m²之診所
3.樓地板面積逾500m²之護理之家、月子中心、長照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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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每一病床1.5人,或病房面積每m²0.3人計算;二者取其大者 | 350 | |
F-2 |
1.殘障福利機構
2.啟智(啟明、啟聰)學校
3.復健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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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室面積每5m²一人計算,或以固定床位計算(每一床1.5人) | 200 | |||
F-3 | 兒童福利設施、幼兒園、托兒所、育幼院等建築 | 依同時收留人數之1/4計算 | 150 | |||
F-4 |
1.監獄、看守所、勒戒所、感化院等
2.精神病院、傳染病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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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室面積每5m²一人計算 | 200 | |||
G類 | G-1 | 供商談、接洽、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、零售、日常服務之場所。 |
含營業廳之以下場所:
1.金融機構(銀行、郵局等)
2.證券交易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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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營業部分面積每5m²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 100 | T = 0.4~0.6 |
G-2 |
1.辦公室類型建物
2.K書中心、小說漫畫出租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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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居室面積每10m²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 100 | T = 0.4~0.6 | ||
G-3 |
1.設有病床未滿10床之醫院、療養院
2.樓地板面積未逾1000m²之診所
3.樓地板面積未逾500m²之店鋪系列建物
4.樓地板面積未逾300m²之餐廳、咖啡廳、茶館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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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放使用時間(T)計算 | 250 | T = 0.4~0.6 | ||
H類 | H-1 |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。 |
1.宿舍、樓地板面積未逾500m²之招待所
2.樓地板面積未逾500m²之護理之家、月子中心、長照機構
3.老人福利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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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居室面積每5m²一人計算,或以固定床位計算 | 250 | |
H-2 |
1.住宅類型與農舍(含民宿)
2.小型老人福利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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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戶總樓地板面積(不含公共服務空間、停車空間、樓梯間及屋頂突出物)300m²以下者,每30m²以1人計算,人數未達整數時,其零數應計算1人,但每戶不得少於2人;超過300m²者均按10人計算。 | 225 |